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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私挖乱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5-23 10:36:28    文字:【】【】【

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私挖乱采

  本报讯 (记者 李中华)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私挖乱采现象,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保护河道防洪安全。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各县区要建立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安监、国土等部门协作的县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

  《通知》指出,御河是我市的防洪重点,也是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重中之重,南郊区和大同县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御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规划编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并对“河道采砂规划与审批”、“ 河道采砂许可的实施”明确规定:河道采砂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县级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规划。在规划中要严格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明确作业方式,确保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产生防洪隐患。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即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规划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除防汛抢险应急外,汛期严禁在河道内采砂。

       《通知》要求,要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摘自2011年5月23日《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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