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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7-11-23 16:13:45    文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30号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全省各地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地表水不断减少,地下水大幅下降,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世界水平的二十五分之一。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以“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为重点的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我省水价改革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全省各地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了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农业用水的价格水平,部分城市居民用水实行了“阶梯式水价”等,对促进节约用水,减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难以维持正常运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没有建立和制定水权交易市场规则,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等等。因此,应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水价改革的目标:全面征收水资源费,优化供水结构,提高“引黄入晋”工程供水量;工业和农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节水型社会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改革的原则:调整水价和理顺水价结构,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供水价格体系,自备井水价高于城市公共供水和回用水价格,回用水价格高于污水处理成本和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用水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关井压采”,调整供水结构,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治污力度,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有利于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以“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为重点的水价政策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供水结构,遏制超采地下水的行为
       1.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等征收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2.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大幅度提高擅自超采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对超采地下水的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标准按加一倍以上标准征收。
      3.加大水资源费的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收率。水资源费征收难度大,征收率较低,欠缴、漏缴、甚至拒缴的问题非常严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自备井的“关井压采”工作。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征收手段,制定各项配套办法,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的征缴稽查机构,确保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
      4.加大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力度,科学、公平、合理地征收水资源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大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小口径计量器具,实行安装前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制度,从技术上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维护社会公平。
      (二)制定有利于节水的喷灌、滴灌等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政策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政策的制定,要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同时,区别地下水和地表水供水水源,认真测算各种灌溉方式的用水量,制定各地农业用水定额,对用水量大的漫灌逐步实行差别水价,对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用水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农业灌溉用水纳入管理范围,合理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
       (三)对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
       对我省的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上述行业的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现行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的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提出,省物价局下发执行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企业名单。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提出,省物价局下发执行污染严重水价的企业名单。
       (四)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阶梯式水价”是节约城市生活用水的有效手段。“阶梯式水价”计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每人每月不超过3吨,执行基本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满足特殊用水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用水量基数(按户或按人计量均可)、价格基数以及水价级差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加快这项工程的改造步伐。工程改造所需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居民用户分担比例不得超过30%。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居民用户,应当全部实行“阶梯式水价”。
        (五)对其他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超计划部分实行不同水价: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加二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不足60%的,加三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60%及以上的,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具体用水定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六)大幅度提高高档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
       高档洗浴、洗车等行业是大量消耗水资源的特种行业,应当执行特殊的行业用水价格政策。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特种用水行业的范围和用水价格。
       太原市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元提高到50元以上,其他市、县不得低于30元,以促进特殊行业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和技术,实现循环用水。
        (七)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按实际用量和水价收费
       在2007年年底前,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按实际用量和水价收费。
        (八)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
        各市、县应当根据再生水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与水质相适应的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并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同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情况,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九)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制定鼓励污水处理的价格政策,以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立方米0.33元提高到0.70元左右。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所收的污水处理费要优先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使污水处理企业能够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同时,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量与经费挂钩的办法,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
       (十)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用应当区别性质,分类补偿。用于防洪等社会公益性的各种费用开支,应当通过财政和征收的各种水利规费支付;用于供水等经营性的费用开支,应当逐步做到通过价格机制合理补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实行不同的水价政策。水利工程水价应当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
          (十一)建立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对供水企业实施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建立多层次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性水耗。在成本约束制度中,要审核确定供水企业的合理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要严格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企业人员数量,人均工资标准;要正确划分过度超前建设投资和正常投资成本的分担比例;要正确核定企业有效供水量;要合理核定自用水率和漏失率。通过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供水企业产销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增强供水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用水需求。
        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推进水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同心协力搞好此项工作。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并加大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加强对城市供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配置,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积极推进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做好水价改革与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要大力宣传水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全省人民充分认识山西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建设“节水山西”、“绿色山西”以及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形成“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水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要及时处理并予以曝光。同时,跟踪了解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对“差别水价”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在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9号令核实成本、核准企业新增合理支出和收益的基础上,对“差别水价”收入由企业设立专项账户,价格、财政、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主要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等项开支。
         (四)科学制订水价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价格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水价改革对社会稳定,特别是对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影响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工程供水等不同情况,尽快制定各类水价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办法。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听证,实行科学决策,尤其要执行好对弱势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和各项补贴措施,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节水型社会目标的实现。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节水 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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