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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供水安全筑起一道屏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07-01-24 16:56:55    文字:【】【】【

       特别看点:我市水资源严重不足,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城市。同时,我市又是能源重化工基地,产业特点决定了水耗高、污染重。目前,我市境内地表水、地下水均无一类水。八条地表河流的水质全部为劣五类,已失去使用功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针对当前面临的城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做出了《关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筑起一道屏障。
        A“决定”出台的大背景
       记者日前就为何出台《关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和建设环保工委相关负责人。他们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详尽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中指出:我市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委460立方米,占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其中市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70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3,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城市。长期以来,由于煤炭行业高强度开采对地下含水层的严重破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和工业垃圾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严重危害,目前我市境内地表水、地下水均无一类水。八条地表河流的水质全部为劣五类,已失去使用功能;二、三类地表水占1/4;四、五类地下水面积占到总面积的10%,达到1360平方公里。近期,水质监测表明,我市饮用水水源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南水源地21眼深水井已有15眼水质相继恶化,失去了城市饮用水的功能。口泉水源地6眼水源井全部被污染。眼下我市的城市供水负荷已达到极限,面临着“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的双重威胁。一旦个别水源出现问题,马上就会导致水荒,供水形势异常严峻。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和建设环保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近几年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进行过不断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地下水超采严重,地表水、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浪费严重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水质下降等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迫在眉睫。我市地下水资源保护问题已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市十二届三次人代会上,刘志忠等1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大同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议案;在市第十二届四次人代会上,韩佃杰等11名代表又提出了《关于加紧治理我市城南水源严重污染》的议案。
       去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大均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先后多次深入到相关部门和实地进行调研,经过反复论证,主任会议认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刻不容缓,应该立即实施。但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目前尚有一定困难,宜先做出《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并责成农工委起草“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征求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公用局及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加以修改。2006年12月21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早日立法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据介绍,“决定”共分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
   “决定”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要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确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坚决遏制城市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势头。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水,依法治污的共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部分提出:严格界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切实做到有效保护。
    “决定”要求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环保、卫生、水务、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和各自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2007年内必须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凡经确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水源地环境卫生防护。
      第三部分要求:切实加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
  “决定”明确,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各类不达标污水;严禁在河道及两岸倾倒和堆放各类垃圾;严禁使用高毒滞留农药、化肥;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严禁新建易造成污染的各类企业。“决定”要求对现存的垃圾废渣要彻底清理;对山橡集团、大同化纤集团公司、大同煤气公司、开发区制药行业等各类高污染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环保部门必须加强上述各类企业的监控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四部分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饮用水水源。
    “决定”希望市政府要按照“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性保护规划。同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继续加大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关闭的力度,决不允许再新批凿井,坚决打击违法凿井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限制非饮用水企业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严厉打击盗水违法行为,要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供应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城市饮用水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在科学规划、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城市饮用水新水源,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
2007年,要在合理兼顾城市居民和水源地居民利益的基础上,争取万泉河饮用水工程开工建设。
       第五部分强调: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搞好中水回用。
   “ 决定”要求在加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技术改造、污水处理场所和污水回收管网等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回收率,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管,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的、用电等实行扶持政策、要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和中水回用项目,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园林绿化、道路花木喷洒灌溉、生态公园补水、洗车行业要以利用中水为主。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分离设计;对已建成的居民生活区,亦按此要求逐步改造。
       第六部分要求:建立城市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报告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决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加强城市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严格防范因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问题。同时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环保部门重在加大防污治污力度;卫生部门重在加大水质监控力度;水务部门重在加大地下水保护力度;市政公用部门重在加大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节约用水力度。对因防治不力、监控不力、执法不力而造成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的问题,必须追究其部门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法不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要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摘自《大同晚报》2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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